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/10/02
偽造有價證券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65號
裁判書全文
主 文
甲○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,處有期徒刑柒月,偽造如附
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;又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有價證券,處有期徒刑叁年拾
月,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;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,偽造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
物均沒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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