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21
偽造有價證券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67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一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選任辯護人 林文淵
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案尚有
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並定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
法庭審理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
法 官 吳 定 亞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巫 美 華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