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27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962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七一號
具 保 人 李秀如
被 告 徐榮奇
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李秀如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捌萬元沒入之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具保人李秀如因被告徐榮奇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,於民國八十二年十
一月二十三日,經依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捌萬元,由具
保人繳納現金後,已將被告停止羈押。
二、茲因被告逃匿,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之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
法 官 陶亞琴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書記官
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