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13
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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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三號
原 告 丙○○
乙○○
丁○○
戊○○
右二人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六九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
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
零四條第一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
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
審判長法 官 劉 壽 嵩
法 官 鍾 華
法 官 李 麗 玲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江 虹 儀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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