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13
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民字第11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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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四號
原 告 甲○○
被 告 鷗李證一
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五四號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
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
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
審判長法 官 劉 壽 嵩
法 官 鍾 華
法 官 李 麗 玲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江 虹 儀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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