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/09/05
違反著作權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102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二六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乙 ○
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(九十年偵字第七三七八號),
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
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、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
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告訴人甲○○○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乙○係台北市○○街二四六號泰昌影視
社負責人,未經授權,自八十九年四月間起,連續擅自在上開影視社出租告訴人
擁有著作權之「美麗人生」錄影帶案件,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、第
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,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其
告訴,依照上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、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
法 官 侯水深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
書記官 陳彥蕖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