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/01/29
竊盜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易緝字第1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三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五0三號),本院判
決如左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甲○○於民國八十七年間,因竊盜案件,經判處有期徒刑六
月,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一日執行完畢,猶不知悔改,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於
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九時四十二分許,在台北縣新店市○○路○段七七號之「
7-11便利商店」內,竊取該店內之白葡萄酒一瓶,得手後,經警循線查獲等
語,因認被告甲○○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
。
三、查本件被告甲○○業於九十年一月七日死亡,此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
官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,依照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
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、第三百零七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
法 官 葉 建 廷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 ,上訴於
臺灣高等法院。
書記官 許 婉 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