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/01/09
違反公司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簡字第10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О六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
一一五號)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之規定,處罰金新臺幣貳萬
元,如易服勞役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三項、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、公
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、第一項、刑法第十一條前段、第四十二條第二項、現行法
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、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
決處刑如主文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九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
法 官 陳 德 民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楊 秋 鈴
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九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
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
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
萬元以下罰金,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