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08
違反公司法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簡字第1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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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五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上訴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簡易判決,提起上
訴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按提起上訴,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、
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。本件被告即上訴人係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收受本院判決
正本,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,其在途期間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三條之規
定為四日,扣除後,竟遲至九十年二月七日始行上訴,顯已逾越上訴期間,其上訴即
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應予駁回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、第三
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
法 官 吳 定 亞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書記官 巫 美 華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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