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/09/27
詐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自緝字第6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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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緝字第六О號
自 訴 人 乙○○
自訴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
鄭文玲律師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自訴人提起自訴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本件免訴。
事 實
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。
理 由
一、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,應諭知免訴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七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涉犯詐欺罪,因逃匿經本院通緝,致審判
之程序不能開始。依刑法第八十條、第八十三條之規定,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。
依照首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、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、第三百零七條判
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
法 官 陳 嘉 琪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
書記官 林 素 霜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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