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25
因毀損案附帶民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10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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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九號
原 告 戊○○
被 告 丁○○
丙○○
甲○○
被告兼法定 乙○○
代 理 人
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九號毀損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
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
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
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
法 官 吳冠霆
法 官 蔡世祺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不得抗告
書記官 李文椿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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