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/09/27
因傷害案附帶民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34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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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二號
原 告 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右當事人間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六七號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
判決如左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甲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及陳述: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。
乙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
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甲○○被訴傷害一案,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,依照上開說明,原
告之訴,自應予以駁回。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之。
結論: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
法 官 蔡 世 祺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
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
書記官 李 文 椿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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