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/09/13
因詐欺案附帶民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37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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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四號
原 告 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一六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
判決如左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事 實
甲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及陳述,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。
乙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
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甲○○被訴詐欺一案,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,依照上開說明,原告之
訴,自應予以駁回。
結論: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
法 官 蕭 清 清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
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
書記官 劉 麗 英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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