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06
因傷害案附帶民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37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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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九號
原 告 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右被告因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七○五號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
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
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
審判長法 官 徐 世 禎
法 官 陳 德 民
法 官 劉 台 安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張 汝 琪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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