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/09/10
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38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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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八六號
原 告 乙○○○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霏
被 告 燁泰通運有限公司
甲○○○代理有限公司
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六八二號業務侵占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
訟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甲、原告方面:
一、聲明:
(一)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肆仟玖佰參拾貳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。
(二)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陳述:如附件起訴狀所載。
乙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,應以判
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本件原告自訴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,業經本院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,復未經
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,依照上開說明,原告之訴,自
應予以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依據,應併予駁回。
結論: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
法 官 吳 秋 宏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
訴狀。
書記官 林 碧 華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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