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4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49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
為罰金新臺幣肆萬壹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
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張秋敏因於民國96年4月22日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
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
166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82,000元,如易服勞役
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,並已確定在案(偵查案號:臺
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869號)。茲檢察官以
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交通法庭 法 官 林庚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殷玉芬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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