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5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5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一三四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拘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犯公共危險罪
,經本院新店簡易庭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
店交簡字第二六三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
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○二二號),判處拘役三十日,已於九
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
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
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,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,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
請裁定減刑,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
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紹紘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靜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