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5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5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科罰金,
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罪,經判處如附
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96
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公共危險罪,悉均合於減刑條件,聲
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2項,刑
法第53條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淑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廖純瑜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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