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6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66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一五一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叁仟元,如易服勞
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犯公共危險
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北交簡字第一七五二號判決(偵查
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六0二
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四萬六千元(聲請書誤載為四萬元)
,已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
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
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秀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義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