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8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8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參仟伍佰元,如易
服勞役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24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
院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1056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
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133號),判處罰金新台幣47,000元
,已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
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政燁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劉俊源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