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公共危險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訴字第10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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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訴字第101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選任辯護人 吳禮讓律師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九十五年度偵字
第一八七九八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
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肇事逃逸犯罪事實為
有罪之陳述,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
、被告之意見後,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
判程序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
法 官 黃紹紘
法 官 葉珊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顏淑華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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