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公共危險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訴字第5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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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訴字第50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甲○○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
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
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、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
法 官 許泰誠
法 官 孫正華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葉潔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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