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5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5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樓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應執行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服勞
役,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應執行罰金新台幣伍仟元,如
易服勞役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賭博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
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九十
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賭博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條第一項、
第十二條,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七款、第四十二
條第三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惠萍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楊麗娟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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