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6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1號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
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
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月2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
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477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
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282號),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
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
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吳俊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高菁菁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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