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7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(96年度聲減字第4899號),已經判
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三、四之罪,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三、
四所示,如易科罰金,均以銀元叁百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
,與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
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百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
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: 受
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,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之
前,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三、四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所示編號一、二之罪所減得之刑定
其應執行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1項、第
12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沈君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漪蕙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附表: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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