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8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8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臺北市士林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在公共場所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台幣貳仟元,如易服
勞役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犯在公共場
所賭博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二七一號(偵查案
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八六九號
),判處罰金新台幣四千元,已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
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二條
第三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惠萍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楊麗娟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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