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8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8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號
(現於泰源技訓所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,如易科罰金,均以
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
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受刑
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
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
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2項、第
12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,修正前
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
新台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到裁定後5日內提起抗告。
書記官 嚴君珮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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