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9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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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9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行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
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九日(聲
請書載為「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」應予更正)因犯竊盜罪
,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一八五號(偵查案號:臺灣
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四九號),判
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。經查: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
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刑法竊盜罪,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
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,爰依同條例第八
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,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
折算標準等語。
二、經核卷附之前揭判決書、臺灣高等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等件
,認檢察官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
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
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
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徐千惠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李典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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