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2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2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業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、三所示之罪減刑,減得之刑如附表編
號二、三所載,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業經裁定如附表編號一
所載減得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業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
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、三所
示之罪之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
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
定,聲請予以減刑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減為如附
表編號二、三所示之刑,且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業經裁
定如附表編號一所載減得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
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條第一項,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
款、第五十三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
法 官 吳麗英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抗告。
書記官 田華仁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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