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2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29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3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犯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
;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,
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
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
刑,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
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1條、第
12條,刑法第53條、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素如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育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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