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3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3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(確定判決案號: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23
9 號),聲請人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(96年度
聲減字第512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
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,除中華民國96年罪
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,依下列規定減刑:……有期徒刑、
拘役或罰金,減其刑期或金額2 分之1 ;且犯最重本刑為5
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依該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
有期徒刑、拘役者,應於減刑裁判時,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
之標準;依該條例應減刑之罪,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
行未完畢者,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
院裁定之,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
、第3 條第15款、第9 條、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3年12月17日所犯傷害犯行,經本
院論以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,而以95年度簡字第2249號
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,並經95年度簡上字第239
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
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第394 號),迄未執行完畢等情,有
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。是受
刑人於96年4 月24日前,因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,本
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無誤,且受刑人迄未執行完畢,均合
於上開條例所定之減刑要件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,
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上開條例規定,就受刑人上
開所犯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3 月,併依受刑人行為時即94年
2 月2 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
算標準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條
第1 項,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95年
5 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
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晏如
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楊盈茹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