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3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3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
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商標法罪,減為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2月5日(聲請書誤載為96年
12月5日)因犯違反商標法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129
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728
號),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
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吳俊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高菁菁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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