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5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59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○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聲請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148號
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○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受刑人甲○○○○○於民國96年3 月10日犯竊
盜罪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063號(偵查案
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421號),判處
罰金新臺幣叁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
,並於96年8 月13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
年4月24日以前,核與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
1項第3款規定相符,合於減刑條件,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
聲請裁定予以減刑。
二、查受刑人於96年3月10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於96年4月11日以
96年度簡字第1063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
96年度偵字第5421號),判處罰金新新臺幣叁仟元,如易服
勞役,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,並於96年8 月13日確定在
案,現尚未執行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本院刑
事簡易判決可稽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
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
標準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
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施添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。
書記官 陳弘文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