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8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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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80號
聲 請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並定應執行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所列各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期徒
刑壹年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,經判處如
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
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均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0條第1項、第
12條,刑法第51條第5款、第53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蘇靜紅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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