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8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81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
人聲請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二二二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減為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
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八十二年至八十三年間
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,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緝字第一四
○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
字第一七七一號)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。茲因其犯罪
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
罪,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
款規定相符,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聲請裁定減
刑,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
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
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
法 官 雷淑雯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 記 官 胡詩唯
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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