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建字第27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建字第279號
原 告
即反訴被告 助順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坤木
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
複 代 理人 繆忠男律師
被 告
即反訴原告 真理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雅瑾
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
黃捷琳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
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命再開言
詞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簡硯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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