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返還所有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683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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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6835號
原 告 陳定松
林羅妮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安安律師
被 告 陳芷琪
訴訟代理人 黃素禎
被 告 洪子鈞
訴訟代理人 徐逵宜
被 告 鄭祥英
張國定
曾望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內容應更正如後附土地複丈成果圖
所載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鄭汶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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