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重訴字第101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訴字第101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華新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章立欣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區
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2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
萬8,4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
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
第二審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香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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