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確認僱傭關係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勞訴字第45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訴字第45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盧斾頵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智能數位應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忠賢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智能數位應用股份有限公司
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
月18日111年度勞訴字第451號民事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
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
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並有明文。此項規定於勞動事件亦準用之,勞
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訴訟費用,經本院於
民國113年1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,該裁定於同年月22日送達送達代收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
在卷可稽,惟上訴人迄今逾期未補繳上訴費用,有本院繳費
資料明細、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
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佐,其等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
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俐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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