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訴字第46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許世明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宏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月
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:㈠原判決
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部分之裁判廢棄。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
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41萬6,017元,及自111年6月28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41萬
6,017元,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780元,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
第1項規定,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,520元(計算式:6,78
0×2/3=4,520),故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,260元(計算式
:6,780-4,520=2,260),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另請上訴人一併確認上訴聲明
第1項有關上訴人「李成龍」部分是否為誤載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月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