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建字第5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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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建字第55號
上 訴 人 勝岳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珈瑜
被 上訴 人 振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長安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5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
幣柒佰柒拾陸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(利息部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
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賴錦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正事項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玉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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