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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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
上 訴 人 大享多媒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鈞國
被 上訴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請求損害
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
臺幣貳億陸仟壹佰壹拾肆萬伍仟肆佰捌拾元(附帶請求利息部分
,不併算其價額;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、民國112年11月14
日修正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
幣參佰壹拾玖萬玖仟貳佰捌拾貳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玉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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