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5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張乃正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鴻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
利益為本院判決所命拆除水泥建物並返還該部分屋頂平臺之面積
按被上訴人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,依核定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
價額之本院110年度補字第2317號裁定所列計算方式,核定訴訟
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885,807元(計算式:40.48㎡×383,
973元/㎡÷4=3,885,80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59,26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上訴。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
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張韶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