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93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93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宇婕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美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1936號判決提
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
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並按其上訴利益補繳第二審
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
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,民
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又提起民事第二審
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
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
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
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
,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
之聲明,亦未繳納裁判費,揆諸首揭規定,應命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按上訴之訴訟標
的金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,補繳上訴裁判費
。如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其上訴之訴訟標的
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150
元(若僅一部上訴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,自行
計算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)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玉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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