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排除侵害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40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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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400號
原 告 王清海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春霞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
幣貳萬陸仟零貳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;第二審裁判
費,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。又按上訴不合程式
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
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
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00號請求排除侵害事
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依上開規定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
費2萬6,00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劉茵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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