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給付承攬報酬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09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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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3096號
上 訴 人 寬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桂榛
被 上訴人 美商方策顧問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智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
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
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
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13年1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裁定已於
同年月24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
稽。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
、多元化案件繳費清單各1紙附卷足憑,是依首揭法律規定
,本件上訴並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薛德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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