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592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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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5920號
上 訴 人 大河美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兼臨時管理人 黃陳鳳美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
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。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66,622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9,2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張韶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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