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142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142號
上 訴 人 劉明仁即啟益行
啟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
合益盛貿易有限公司
上列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劉明仁
一、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
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;
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
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
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
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億
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萬
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;向第
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
之十四規定,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
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
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修正
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、第二項、第七十七條之十三
、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禧芬、台灣希爾思寵物營養品有限
公司、王士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一一二年
十二月十四日本院一一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號第一審判決
不利於渠等部分,提起一部上訴,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本
件上訴聲明為:「㈠原判決駁回後開第二項請求部分廢棄。㈡
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劉明仁即啟益行、啟益寵物用品
有限公司、合益盛貿易有限公司各新臺幣(下同)一百七十
萬四千二百五十六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」,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
金額(上訴利益)合計為伍佰壹拾壹萬貳仟柒佰陸拾捌元,
利息為附帶請求、不併算其價額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柒
仟伍佰叁拾貳元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江柏翰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