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96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96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張宛稘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張悅珠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
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
服,提起上訴,上訴聲明:「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張宛稘部分廢
棄。㈡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
回。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
幣(下同)1,171萬9,459元,及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,171萬9,
45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2,70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,併應於
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,並附具繕本到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芳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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