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張儷螢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耿賓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
等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9日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
民事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
玖仟捌佰陸拾壹元。
理 由
一、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耿賓間請求返還不當
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第
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,惟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
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,而上訴人上訴所主張之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2萬756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
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
萬986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定相當期
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,逾期不繳納,即
依法駁回其上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項、第442條第2
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俐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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